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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朝民初字第36885号

裁判日期: 2015-09-28

公开日期: 2016-02-14

案件名称

北京艾博古���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与武文豪劳动争议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北京艾博古今餐饮管理有限公司,武文豪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条第一款,第八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朝民初字第36885号原告北京艾博古今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黑庄户乡双南村3号。法定代表人张建军,总经理。委托代理人胡吉乐,男,1987年7月11日出生,北京艾博古今餐饮管理有限公司后勤。被告武文豪,男,1997年9月4日出生。委托代理人党占荣,北京慕公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北京艾博古今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原告)诉被告武文豪(以下简称被告)劳动争议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肖唯独任审��,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之委托代理人胡吉乐、被告之委托代理人党占荣,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被告不是我公司员工,双方不存在劳动关系。我公司诉至法院,请求判令无需支付被告:1、2014年5月1日至2014年11月25日期间的工资16954.02元;2、2014年5月28日至2014年11月25日期间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差额14913.79元。被告辩称:我同意仲裁裁决,不同意原告的诉讼请求。经审理查明:被告曾将原告申诉至北京市朝阳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以下简称仲裁委),要求:1、确认2014年4月28日至2014年11月25日期间双方存在劳动关系;2、原告支付其2014年5月1日至2014年11月25日期间的工资17500元;3、原告支付其2014年5月28日至2014年11月25日期间未签订劳动合同双倍工资差额15000元。仲裁期间,原告否认与被告存���劳动关系。2015年6月16日,仲裁委裁决:1、确认2014年4月28日至2014年11月25日期间双方存在劳动关系;2、原告支付被告2014年5月1日至2014年11月25日期间的工资16954.02元;3、原告支付被告2014年5月28日至2014年11月25日期间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差额14913.79元;4、驳回被告的其他仲裁请求。原告不服,诉至本院。庭审中,原告认可仲裁委作出的京朝劳人仲字(2015)第01237号裁决书中关于原告与被告于2014年4月28日至2014年11月25日期间存在劳动关系的认定;认可双方未签订劳动合同,原告应支付被告未签订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差额,但不同意支付仲裁裁决的数额。被告主张其月工资标准为2500元,原告未支付其2014年5月1日至2014年11月25日期间的工资。原告主张被告月工资标准为2250元,但未举证证明。原告认可未支付被告2014年5月1日至2014年11月25日期间的工资,但主张被告曾向原告借款已超过其应付的工资,并提交借款单为证,原告对显示为500元的借款单的真实性予以认可,不认可显示为27300元的借款单的真实性。原告主张双方劳动关系已于2014年11月26日因被告申请劳动仲裁而解除,被告不予认可,主张因其2014年5月30日在工作中受伤,双方劳动关系至今未解除。上述事实,有仲裁委京朝劳人仲字(2015)第01237号裁决书及双方当事人的陈述等相关证据在案佐证。本院认为:双方均认可2014年4月28日至2014年11月25日期间存在劳动关系,本院不持异议,并予以确认。劳动者的工资标准属于用人单位掌握管理的事项,对此用人单位负有举证责任。原告虽主张被告的月工资标准为2250元,但未举证证明,本院不予采信,对于被告关于其月工资标准为2500元的主张,本院予以采信。原告未支付被告2014年5月1日至2014年11月25日期间的工资,应予以支付,仲裁裁决的该项数额不高于法定标准,被告亦同意,本院不持异议。双方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原告应支付被告2014年5月28日至2014年11月25日期间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差额,仲裁裁决的该项数额不高于法定标准,被告亦同意,本院不持异议。原告所述的借款一事,可依法另行解决。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条、第八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确认原告北京艾博古今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武文豪于二〇一四年四月二十八日至二〇一四年十一月二十五日期间存在劳动关系;二、原告北京艾博古今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支付被告武文豪二〇一四年五月一日至二〇一四年十一��二十五日期间的工资一万六千九百五十四元零二分;三、原告北京艾博古今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支付被告武文豪二○一四年五月二十八日至二○一四年十一月二十五日期间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差额一万四千九百一十三元七角九分;四、驳回原告北京艾博古今餐饮管理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元,由原告北京艾博古今餐饮管理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如不服本判决,可于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代理审判员  肖唯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李蕊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