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康民初字第976号
裁判日期: 2015-09-28
公开日期: 2015-11-18
案件名称
任某与李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康保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康保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北省康保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康民初字第976号原告任某。被告李某。本院在审理原告任某与被告李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任某于2015年9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任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任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300元,减半收取人民币150元,由原告任某负担。审判员 彭秋红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郎妍彪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