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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康民初字第976号

裁判日期: 2015-09-28

公开日期: 2015-11-18

案件名称

任某与李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康保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康保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北省康保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康民初字第976号原告任某。被告李某。本院在审理原告任某与被告李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任某于2015年9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任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任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300元,减半收取人民币150元,由原告任某负担。审判员  彭秋红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郎妍彪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