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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通民(商)初字第18877号

裁判日期: 2015-09-28

公开日期: 2015-11-05

案件名称

路光运与北京运河天宇宾馆有限公司等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路光运,北京运河天宇宾馆有限公司,郭伟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通民(商)初字第18877号原告路光运,男,1963年4月18日出生。被告北京运河天宇宾馆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通州区潞城镇南刘各庄村委会西南1500米。被告郭伟,男,30岁。本院在审理原告路光运诉被告北京运河天宇宾馆有限公司、被告郭伟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路光运于2015年9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在审理过程中,原告路光运自愿申请撤诉,并无不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原告路光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一百一十九元,由原告路光运负担二十五元(已交纳),余款九十四元退还原告路光运。代理审判员  田雪姣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臧 晨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