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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唐民初字第1406号

裁判日期: 2015-09-28

公开日期: 2015-10-26

案件名称

耿占成与李成华、唐县益达出租客运有限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保定市分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唐县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唐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耿占成,李成华,唐县益达出租客运有限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保定市分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唐县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唐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唐民初字第1406号原告耿占成。被告李成华。被告唐县益达出租客运有限公司。地址:河北省保定市唐县唐岩路1号。法定代表人刘中席。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保定市分公司。地址:河北省保定市新市区百花西路105号。法定代表人武运宝,该公司经理。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唐县支公司。地址:河北省保定市唐县国防路。负责人张志忠,该公司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耿占成诉被告李成华、唐县益达出租客运有限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保定市分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唐县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耿占成于2015年9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李成华、唐县益达出租客运有限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保定市分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唐县支公司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耿占成的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耿占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9元,由原告耿占成负担(已交纳)。审判长  赵永会审判员  刘二喜审判员  李 伟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刘子真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