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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临民初字第2738号

裁判日期: 2015-09-28

公开日期: 2015-11-16

案件名称

金道荣与王海燕不当得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淄博市临淄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淄博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金道荣,王海燕

案由

不当得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三十一条

全文

山东省淄博市临淄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临民初字第2738号原告:金道荣,居民。被告:王海燕,居民。本院在审理原告金道荣诉被告王海燕不当得利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9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金道荣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金道荣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64元,由原告金道荣负担。代理审判员  耿智强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八日代理书记员  李 妲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