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驻民三终字第000319号
裁判日期: 2015-09-28
公开日期: 2017-01-03
案件名称
范世杰与王保林承揽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河南省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驻马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范世杰,王保林
案由
承揽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河南省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驻民三终字第000319号上诉人(原审原告)范世杰,男,1972年6月21日出生,汉族,住汝南县。委托代理人黄东亮,河南一帆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原审被告)王保林,男,1967年8月15日出生,汉族,住汝南县。委托代理人王巧红,女,1969年12月20日出生,汉族,住址同上,系王保林之妻。上诉人范世杰因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汝南县人民法院(2014)汝民初字第154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范世杰的委托代理人黄东亮,被上诉人王保林及其委托代理人王巧红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审法院判决认定,2013年5月,原、被告经协商,被告承揽原告的建房施工工程,为原告承建三间两层共六间楼房,两间厨房和一间过道,拉院墙,建卫生间,打地坪等事项。建筑所用材料由原告提供,劳动报酬随当地市场行情。被告所承建房屋中,一、二层及厨房的楼顶施工、卫生间防水事项,原告交由他人完成。原告的房屋存在以下质量问题:一层客厅北墙构造柱轴线错位,导致两自然间开间尺寸相差340MM;一层顶板出现渗洇水现象;南墙二层北倾50MM,西山墙二层东倾50MM,北墙二层南倾,东山墙二层西倾60MM,一层东间南窗洞过梁搁置不平,东西端支座处高低差40MM,附房南墙北倾6MM,该部分安全性等级为Cu级,显著影响墙体功能;二层前檐口饰面砖脱落面积为0.84㎡,一二层雨篷立柱饰面砖大多空鼓,其中4块脱落。经驻马店天工建筑工程质量司法鉴定所鉴定意见为:所检该房屋施工质量缺陷不符合相关验收规范规定。建议对施工质量缺陷适当整修,特别是对粘贴不良的外墙饰面砖尽快返工以消除安全隐患。经驻马店市中信工程造价咨询有限公司工程造价司法鉴定,原告的房屋整修费用为146687.17元,其中拆除一、二层雨篷立柱及二层前檐口空鼓及脱落的饰面砖重贴计款2567.89元,购饰面砖计款133.86元,两项合计款2701.75元。二层四面外墙加固方案为四面外墙用钢筋网水泥沙浆粉抹纠正,该项仅工钱为49998.29元。原告支付鉴定费计款11500元。原审法院认为,原告提供建筑材料,被告组织人员提供劳务,完成建房等工作,本案系承揽合同纠纷。关于被告交付的劳动成果有以下几方面的质量问题:原告楼房客厅内墙立柱有偏差;楼房顶渗洇水现象;二层四面墙墙体倾斜值过大;前阳台瓷砖脱落。本院认为,原告将一、二层楼顶施工及卫生间防水事项交由他人完成,一、二层楼顶及卫生间下面的渗洇水的原因不能归责于本案被告;被告在施工中虽将一楼北墙体内的立柱打偏,原告提交的鉴定意见中认为可不予整修;二楼四面墙体倾斜值过大,在安全性能等级中为Cu级。原审法院认为,鉴定中也没有明确指出存在安全隐患,外观上不明显,在实际生活中不影响使用,整修费用太大,没有必要整修。原告请求以上几项的整修费用,证据及理由不足,不予支持。关于一、二层雨篷立柱饰面砖的质量问题,脱落明显,存在安全隐患,应予整修。被告申请的证人亦证明该项工作有一定的技术难度要求,被告的工人没有做过,在明知不能保证质量的情况下,被告仍然做该项工作,由此造成的损失,被告应承担赔偿责任。被告辩称原告开始计划立柱外粉刷,后来改为贴饰面砖,且没有支付该项工作的工钱,该辩称理由不足,不予采纳。原告请求的该项损失,结合鉴定意见,该项赔偿数额为拆除费用2567.89元加购饰面砖费用133.86元,两项合计款2701.75元。原告该项请求理由及证据充分,予以支持。因被告承建的房屋确实存在质量问题,原告请求的鉴定费本院酌定由原、被告分担。据此,原审法院判决:一、被告王保林于判决生效后三日内赔偿原告范世杰2701.75元。二、鉴定费11500元,原、被告各负担5750元。三、驳回原告其它诉讼请求。如果被告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3234元,原告负担3174元,被告负担60元宣判后,范世杰不服,向本院提起上诉。其上诉称,因王保林承建的房屋存在质量问题,存在安全隐患,原审法院未支持其整修费用错误。为此,请求二审法院撤销原判,依法改判。二审查明的事实与原审法院判决认定的事实一致。本院认为,范世杰提供的司法鉴定意见书显示王保林承建的房屋存在施工质量问题,存在安全隐患。对于房屋施工质量问题,王保林应当予以整修或支付整修费用。原审法院仅支持范世杰拆除一、二层雨篷立柱及二层前檐口空鼓及脱落的饰面砖重新粘贴费用及购饰面砖费用共计2701.75元,未支持范世杰其他整修费用不当,应予纠正。本院结合驻马店天工建筑工程质量司法鉴定所建议适当整修的意见及驻马店市中信工程造价咨询有限公司出具的工程造价司法鉴定报告书,本院酌定增加该房屋其他整修费用10000元,王保林应当支付范世杰整修费用共计12701.75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二)项的规定,判决如下:一、维持汝南县人民法院(2014)汝民初字第1541号民事判决第二、三项;二、变更汝南县人民法院(2014)汝民初字第1541号民事判决第一项为“王保林于判决生效后三日内赔偿范世杰款12701.75元”。一审案件受理费3234元,范世杰负担1500元,王保林负担1734元;二审案件受理费3234元,范世杰负担1500元,王保林负担1734元。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 判 长 李光明审 判 员 贾保山代理审判员 吴宏宇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王妍妍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