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凯民初字第2001号
裁判日期: 2015-09-28
公开日期: 2015-11-10
案件名称
原告候朝凤诉被告候红英、沈聚文赠予合同纠纷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凯里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凯里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候朝凤,候红英,沈聚文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贵州省凯里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凯民初字第2001号原告候朝凤。被告候红英。被告沈聚文。原告候朝凤诉被告候红英、沈聚文赠予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8月11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黄原慧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候朝凤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候红英、沈聚文经本院传票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候朝凤诉称:原告候朝凤与被告候红英系姐妹关系,二被告系夫妻关系。2003年11月21日候朝凤与黔东南州中博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签订了《商品房买卖合同》,合同约定候朝凤购买位于XX市XX路X号X栋X层X号门面一间,面积为45.75平方米,价值176778元。该门面价款由候朝凤个人支付,原告在填写门面备案登记表“共有人”一栏上填写上了候红英的名字。2005年12月1日该房办理了以候朝凤为所有权人、候红英为共有权人的凯房权证州房商字第00X**号房屋产权证,同月5日办理了以候朝凤和候红英为共同共有的凯房州共字第00XXX号房屋共有权证。2015年2月,二被告到原告家看望父亲时,原告便将其在凯里市购买门面及将被告候红英列为共有人的事宜告诉了被告,经原、被告协商,二被告均同意将其位于XX市XX路X号X栋X层X号门面中属于其所有的份额即一半(面积22.875平方米,价值88389元)赠与给原告候朝凤个人所有,并于2015年2月27日签订《赠与协议书》,该协议约定二被告自愿将其所有的位于XX市XX路X号X栋X层X号门面中共有的所有权部分赠与给原告候朝凤个人所有,受赠人候朝凤愿意接受赠与;协议生效后3日内由二被告协助原告办理房屋过户手续,过户费用原告候朝凤自愿负担。嗣后,因办证手续繁琐,二被告以没有时间为由不愿协助原告办理房屋过户手续,并返回了新疆。为此特请求:确认原、被告双方签订的《赠与协议书》有效;由二被告协助原告办理位于XX市XX路X号X栋X层X号门面的房屋过户手续。被告候红英、沈聚文在答辩及举证期限内提交了书面答辩意见及证据,二被告承认原告所提出的全部诉讼请求。经本院审查,二被告承认原告的诉讼请求,没有违反法律规定。本院判决如下:一、原告候朝凤与被告候红英、沈聚文2015年2月27日签订的《赠与协议书》有效。二、被告候红英、沈聚文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协助原告候朝凤办理XX市XX路X号X栋X层X号门面的房屋过户手续。案件受理费60元,减半收取30元,由原告候朝凤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同时,向上诉法院预交上诉费,上诉于贵州省黔东南苗族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则发生法律效力。本判决生效后,如负有履行义务的一方当事人不履行义务,享有权利的一方当事人可在判决确定的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两年内向本院申请执行。审判员 黄原慧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胡 锐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