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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滨杜民初字第318号

裁判日期: 2015-09-28

公开日期: 2015-10-26

案件名称

井晓雪与孙香港、孙振林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滨州市滨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滨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井晓雪,孙香港,孙振林,张彦霞,张众,张润茗子,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滨州中心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滨州市滨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滨杜民初字第318号原告井晓雪。委托代理人常莹莹,山东滨渤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被告孙香港。被告孙振林。系孙香港之父。被告张彦霞。系孙香港之母。被告张众。被告张润茗子。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滨州中心支公司,住所地滨州市黄河五路377号。负责人李伟,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吕立新,该公司职工,特别授权代理。本院在审理原告井晓雪诉被告孙香港、孙振林、张彦霞、张众、张润茗子、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滨州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因双方争议已解决,原告于2015年9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请求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回起诉,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其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且不损害国家、集体及他人利益,应予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井晓雪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350元,由原告井晓雪负担。审判员  吕冰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雷珊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