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卡民初字第156号
裁判日期: 2015-09-28
公开日期: 2015-11-09
案件名称
索郎泽仁与加永格来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昌都市卡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昌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索郎泽仁,加永格来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西藏自治区昌都市卡若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卡民初字第156号原告索郎泽仁,西藏昌都市察雅县人。被告加永格来,西藏昌都市卡若区人。本院在审理原告索郎泽仁诉被告加永格来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索郎泽仁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本案受理费4300元,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减半收取2150元,由原告索郎泽仁承担。审判长 玉 珍审判员 巴桑拉姆审判员 向巴曲珍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粗真它青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