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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庆西执字第88号

裁判日期: 2015-09-28

公开日期: 2015-10-29

案件名称

鄢某某与母某某离婚纠纷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庆阳市西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庆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鄢某某,母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甘肃省庆阳市西峰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庆西执字第88号申请执行人鄢某某,住庆阳市西峰区。被执行人母某某,住庆阳市西峰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鄢某某与被执行人母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依照本院(2014)庆西民初字第1169号民事判决书:1、家庭财产分割:坐北向南砖混结构5间安架房、坐北向南砖混结构平顶房1间(卫生间)、坐东向西箍窑14米、坐南向北砖木结构3间安架房、大门楼一座、大门楼北侧灶房1间、二院砖混结构1间平顶粮仓、彩钢棚车库36㎡;1、2、3组合皮沙发一套、办公桌一个、台式电脑一台、五十英寸液晶电视机一台、组合电视柜一个、饭桌一个、凳子4个、茶几一个,归原告鄢某某所有。由原告鄢某某付给被告母某某财产折价款50000元;2、设备租赁站财产归还原告鄢某某所有,因开办设备租赁站在信用社贷款23.4万元亦由原告鄢某某负责清偿。案件受理费300元,由原告鄢某某与被告母某某各负担150元。执行中,申请执行人母某某儿子鄢继伟证实:被执行人鄢某某在与申请执行人母某某离婚后,申请执行人母某某住院期间,被执行人鄢某某通过其向申请执行人母某某支付住院医疗费5万元,但申请执行人母某某对此不认可。经查:被执行人鄢某某无存款、无车辆,且下落不明。故应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待案件具备执行条件时,申请执行人母某某可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恢复对本案的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庆西执字第88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梁文瑞审判员  张 超审判员  惠志坚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袁梧榕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