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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后刑初字第156号

裁判日期: 2015-09-28

公开日期: 2015-10-30

案件名称

邰某某滥伐林木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科尔沁左翼后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邰某某

案由

滥伐林木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三百四十五条第三款,第三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六十一条

全文

内蒙古科尔沁左翼后旗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后刑初字第156号公诉机关科尔沁左翼后旗(以下简称科左后旗)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邰某某,男,1979年1月17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农民。因涉嫌犯滥伐林木罪于2015年4月22日被科左后旗森林公安局监视居住。科左后旗人民检察院以后检公诉刑诉(2015)12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邰某某犯滥伐林木罪,于2015年8月2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当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科左后旗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郭珊珊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邰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13年3月23日,被告人邰某某与本嘎查村民徐某签订林地转让合同,以170000.00元的价格从徐某处购买其位于本嘎查北段组西侧200m处的70亩林地内林木。2015年4月4日至5日期间,邰某某在没有办理林木采伐许可证的情况下,组织人员擅自采伐其从徐某处购得的林地内48.5亩林木。4月12日,经科左后旗林业调查规划设计队鉴定,邰某某采伐杨树面积48.5亩,采伐棵数2201株。4月20日,邰某某经科左后旗森林公安局书面传唤后被动归案。2014年9月12日,经内蒙古民族大学附属医院诊断,邰某某病情为:1.左侧尺骨远端粉碎性骨折;2.右侧髌骨开放性粉碎性骨折;3.左侧胫腓骨远端开放性粉碎性骨折;4.多处皮肤挫撕裂伤;5.右侧腓骨近端骨折。上述事实,被告人邰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表示自愿认罪。且有报案材料、科左后旗森林公安局受案登记表,现场勘验笔录、现场勘验平面示意图、现场照片,科左后旗森林公安局现场勘查野外检尺记录单,证人裴某某、秦某、徐某某、孙某、徐某、王某某、王某、王某甲、刘某某、陈某某、陈某甲、王某乙、李某某、石某某、张某某、张某甲等人证言,辩认笔录及辨认照片,科左后旗林业调查规划设计队林业技术鉴定意见书,林地转让合同书,内蒙古民族大学附属医院261707号、280708号住院病历及出院诊断书,科左后旗看守所后看字(2015)03号暂不收押通知书,科左后旗森林公安局犯罪嫌疑人归案情况说明,科左后旗公安局森林公安局后森公(刑)传唤字(2015)4号传唤证,犯罪嫌疑人基本情况,户籍信息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邰某某未经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并核发林木采伐许可证的情况下,任意采伐其所有的2201株幼树,数量较大,其行为已构成滥伐林木罪,应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邰某某被动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坦白,可以从轻处罚。故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邰某某犯滥伐林木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适用法律意见正确,本院予以采纳。公诉机关所提对被告人邰某某以滥伐林木罪判处拘役四个月至六个月,并处罚金的量刑建议适当,本院予以采纳。本院根据被告人邰某某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所应承担的责任以及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五条第二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五十二条、第六十一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邰某某犯滥伐林木罪,判处拘役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一万元已缴纳,下欠一万元自判决生效后三个月内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通辽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长  特木乐审判员  王贵舟审判员  王艳春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包冠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