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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金义商初字第4142号

裁判日期: 2015-09-28

公开日期: 2015-09-30

案件名称

浙江稠州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许明芳、赵贤昌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义乌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义乌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浙江稠州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许明芳,赵贤昌,义乌市亚太纺织品有限公司,义乌市望昌塑料有限公司,许仍灯,许福香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义乌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金义商初字第4142号原告:浙江稠州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金子军委托代理人:颜婕、黄丽萍。被告:许明芳。被告:赵贤昌。被告:义乌市亚太纺织品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陆考福被告:义乌市望昌塑料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许明芳被告:许仍灯。被告:许福香。本院在审理原告浙江稠州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许明芳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5年6月30日立案受理后,原告浙江稠州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于2015年9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的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浙江稠州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3360元(已减半),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陈锦忠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八日代书记员 黄 超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