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西中民四终字第00333号

裁判日期: 2015-09-28

公开日期: 2015-12-01

案件名称

上海瀚联建筑设计咨询有限公司与陕西佳诚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陕西省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西中民四终字第00333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反诉原告)陕西佳诚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西安市新城区爱民路19号。法定代表人杜旭强,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雷向明,陕西博硕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田磊,陕西博硕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反诉被告)上海瀚联建筑设计咨询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松江区余山外青松公路604号142室。法定代表人李文涛,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高瑞霞,陕西丰瑞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周曙光,陕西丰瑞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陕西佳诚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佳诚公司)因与被上诉人上海瀚联建筑设计咨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瀚联公司)建筑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不服西安市新城区人民法院(2015)新民初字第0018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瀚联公司在原审中诉称,2013年7月2日,瀚联公司(设计人)与佳诚公司(发包方)签订《建设工程设计合同(民用建设工程设计合同)》(以下简称“设计合同”)。合同第二款约定:发包方委托设计人设计的内容为“佳诚长安集”项目的DK4、DK5、DK6三块土地上拟建建筑的施工图设计,建筑面积58.05万平方米,设计费按17.5元/平方米结算;第五条约定的一期设计费支付进度为:1、瀚联公司在配合设计单位完成初步设计后佳诚公司支付第一笔设计费,为一期工程图设计费的15%;2、瀚联公司提供一起施工图电子版后10个工作日内佳诚公司支付第二笔设计费,为一期工程图设计的30%;3、瀚联公司提供一期施工蓝图后10个工作日内佳诚公司支付第三笔设计费,为一期工程图设计费的30%;4、在一期工程封顶后10个工作日内佳诚公司向瀚联公司支付15%的设计费;5、全部工程竣工验收后10个工作日内支付一期剩余费用。第七条约定,发包人逾期支付设计费超过30天以上时,设计人有权暂停下阶段工作。设计合同附件一《长安集项目建筑方案及施工图设计技术文件要求》3.1.1条及3.2条约定,若项目进行分期或滚动设计,按当期乙方实际设计的建筑面积为计算本期设计费,按照付款进度表中约定的各阶段付款比例分阶段支付,双方另行约定每一期的出图时间。设计合同签订后,佳诚公司支付了合同约定的第一笔设计费110万元(含定金),但因佳诚公司提供的前期设计资料没有达到初设深度,方案图纸也有很多不合理,甚至有需要重新设计的地方,导致瀚联公司无法及时全面开展施工图设计工作。在双方沟通后,直至2014年6月27日,双方签订《“佳诚长安集”项目施工图补充协议》(以下简称“补充协议”)。该协议约定瀚联公司对原有设计方案进行修改,佳诚公司向瀚联公司支付相关补偿设计费60万元,费用分三次支付,本协议签订后15日内支付15万元,一期九栋施工图交付甲方后15日内付20万元,剩余部分施工图交付后15日内一次性付清,并约定由于前期沟通未达成一致造成的19#-21#楼延迟交图责任双方不再追究。基于补偿协议及佳诚公司滚动开发急需DK5上19#-21#楼全套施工图电子版文件及蓝图。双反在合同履行中改变了设计合同约定的先一次性交付一期全部图纸电子版,佳诚公司支付相应款项后再交付全部施工图蓝图的履行顺序。按照设计合同附件约定,佳诚公司应于2014年7月11日前支付DK5上19#-21#(建筑面积110273.54平方米)对应的第二、三次应付款项1157872元,后续图纸核实交付需另行协商。按照补偿协议,佳诚公司也应于2014年7月12日前支付设计补偿款150000元。但佳诚公司一直未付。瀚联公司虽已完成后续22#、24#、25#、26#、28#、36#及以上9栋楼的附属商业和对应地下室的全部施工图设计文件,但基于设计合同第7条关于佳诚公司逾期付款超过30天有权暂停下阶段工作的先履行抗辩权的约定,以及瀚联公司对佳诚公司经营情况恶化,可能无力支付后续款项的不安,尚未向佳诚公司交付剩余施工图文件,并向佳诚公司发函表示佳诚公司支付款项后,才能向其交付已经完成的剩余施工图设计文件,但佳诚公司未予回复,并于2014年11月18日向瀚联公司发出解除函,单方提出解除合同。鉴于设计合同及补偿协议约定佳诚公司支付工程设计费共计1307872元的条件已经成就,且后续22#、24#、25#、26#、28#、36#及以上9栋楼的附属商业和对应地下室的全部施工图设计文件也已完成(建筑面积210933.45平方米,对应二、三阶段设计费2214801.23元,对应补偿协议应付款项200000元),未交付是因佳诚公司未按时履行付款义务所致。要求:1、确认佳诚公司于2014年11月18日向瀚联公司发出的《解除函》的行为无效;佳诚公司应继续履行双方签订的《建设工程设计合同(民用建设工程设计合同)》及《“佳诚长安集”项目施工图设计补偿协议》;2、判令佳诚公司立即向瀚联公司支付设计费1307872元;3、本案诉讼费用由佳诚公司承担。佳诚公司在原审中反诉称,2013年7月2日,瀚联公司与佳诚公司签订《建设工程设计合同(民用建设工程设计合同)》属实,但佳诚公司向瀚联公司支付1100000元设计费用后,瀚联公司未完成相应工作。另双方签订的设计合同与补偿协议未进行招投标,为无效合同,瀚联公司向佳诚公司提供的图纸未加盖“设计出图专用章”,不符合验收标准、法律规定、设计规范,瀚联公司无权要求佳诚公司支付设计费。请求驳回瀚联公司的诉讼请求并反诉要求瀚联公司返还已支付的设计费1100000元。原审法院经审理查明,2012年3月31日,佳诚公司向瀚联公司支付定金100000元。2013年7月2日,瀚联公司(设计人)与佳诚公司(发包人)签订《建设工程设计合同》一份,约定:发包人委托设计人设计内容为“佳诚长安集”项目的DK4、DK5、DK6(东部)三块土地上拟建建筑的施工图设计,项目建筑面积约58.05万平方米(最终以施工图面积为准),设计费均按17.5元/平方米结算,预估设计费为1015.92万元。发包人应向设计人提供规划红线图、土地测量成果表、政府批准的总体规划、地勘资料、发包人确认的初设文件。设计人在初设文件确定后90天应向发包人交付施工图8份。施工图若因项目工期进展需要提前时,设计人应满足发包人需要加班出图,且不计加班费,若超出规定文件分数,费用由发包人承担。施工图若因项目工期进展需要提前完成部分施工图时,设计人应按时提供。发包人在双方于2012年2月28日签订的原《建设工程设计合同》(已协商解除)签订后已支付10万元作为定金。该定金在支付本合同第一笔设计费时等额冲抵。发包人应书面通知设计人一期、二期对应的具体楼位、设计范围及面积指标,作为双方设计费结算的依据。设计人在配合初设单位完成初步设计文件后10个工作日内,发包人支付第一笔设计费,为一期施工图设计费的15%,并已减去已支付的10万元定金;设计人在提供一期各单位全套施工图电子版后10个工作日内,发包人支付第二笔设计费,为一期施工设计图设计费的30%;设计人在提供一期各单位全套施工图蓝图后10个工作日内,发包人支付第三笔设计费,为一期施工设计图设计费的30%;设计人在一期工程封顶后10个工作日内支付15%的设计费,工程全部竣工验收后10个工作日内支付一期剩余设计费用,具体数额据实结算。二期设计费的支付进度参照一期付费进度执行。每次付款前由设计人提供等额发票作为付款凭证,否则发包人有权暂缓支付相应款项,与本合同有关的款项均支付至合同约定的账户。发包人应按期向设计人提交资料及文件并对其完整性、正确性和时限负责,发包人不得要求设计人违反国家有关标准进行设计。发包人变更委托设计项目、规模、条件或因提交的资料错误,或所提交资料作较大修改,以致造成设计人设计需返工时,双方除需另行协商签订补充协���、重新明确有关条款外,发包人应按设计人所耗工作量向设计人增付设计费。设计人交付的图纸的验收标准为:1、完成发包人提交的设计任务书;2、设计图纸经图纸审查机构审查完成(政策性原因除外),包括但不限于建筑、结构、给排水、消防、节能等专业;3、经双方签字认可。发包人要求设计人提前交付设计资料及文件时,如果设计人正常情况下能够做到,发包人不支付赶工费,若设计人提前投入的工作量确实很大,发包人可酌情向设计人支付赶工费。未经设计人同意,发包人对设计人交付的设计资料及文件不得擅自修改、复制或向第三人转让或用于本合同外的项目,否则设计人有权向发包人提出索赔。设计人应按规定及发包人的设计要求进行工程设计,按合同规定的进度要求提交质量合格的设计资料并对其负责。结构设计合理使用年限为50年,满足国家法规要求。设计人交付设计资料及文件后,按规定参加有关的设计审查,并根据审查结论负责对不超出原定范围的内容做必要调整补充。设计人按合同规定时限交付设计资料及文件,本年内项目开始施工,负责向发包人及施工单位进行设计交底、处理有关设计问题、参加工程各阶段验收和竣工验收。设计人应保护发包人的知识产权,不得向第三人泄露、转让发包人提交的产品图纸等技术经济资料,否则发包人有权向设计人索赔。在设计过程中,未经发包人书面许可,设计人不得随意更换项目设计总负责人及各专业负责人(如特殊情况下确需更换,需提前一个月书面通知发包人,并双方协商相关替换人选)。设计过程中,如出现专业设计人员不符合发包人合理要求,发包人有权要求设计单位更换设计人员,在更换设计人员后仍不能满足发包人合理要求,发包人有权单方���止本合同。违约责任:1、在合同履行期间,发包人要求终止或解除合同,设计人未开始设计工作的,不退换发包人已付的定金;已开始设计工作的,发包人应根据设计人已进行的实际工作量,不足一半时,按该阶段设计费的一半支付;超过一半时,按该阶段设计费的全部支付。2、发包人未按约定的金额和时间向设计人支付设计费的,应承担逾期支付金额万分之二的违约金。逾期超过30天时,设计人有权暂停履行下阶段工作,并书面通知发包人。3、设计人对设计资料及文件出现的遗漏或错误负责修改或补充。由于设计错误造成工程质量事故损失,设计人负责采取补救措施,免收直接损失部分的设计费。损失严重的根据损失的程度和设计人责任大小向发包人支付赔偿金。4、由于设计人自身原因,延误了按本合同约定的设计资料及设计文件的交付时间,则应减收该阶��应收设计费的万分之二。如延期超过30日(含),发包人有权单方面解除本合同。5、合同生效后,设计人要求终止或解除合同,设计人应双倍返还定金。已开始设计工作,设计人还应将设计文件交与发包人发包人不支付费用。双方在该合同的附件一《长安集项目建筑方案及施工图设计技术文件要求--佳诚地产设计部》中对各个设计阶段的工作内容和成果要求、设计进度要求、双方应提供的服务和职责、设计费核定等进行了约定,其中关于被告陕西佳诚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应向原告上海瀚联建筑设计咨询有限公司提供有关资料、文件的清单及提供的时间的约定内容为:1、设计前提供项目用地红线图,2、合同签订后提供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关于土地使用权的政府文件,3、初步设计开始前提供工程地质勘查报告(详勘)、周边道路实测标高及市政管线资料、被告���西佳诚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已确认的方案、政府对设计方案认可的批文、被告陕西佳诚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通知原告上海瀚联建筑设计咨询有限公司可开始进行下阶段设计工作的通知函。备注:未取得政府批文前,任何设计图纸按规定不得盖章。关于设计费核定及支付的约定内容为:1、若项目进行分期或滚动设计,按当期原告上海瀚联建筑设计咨询有限公司实际设计的建筑面积为准计算本期设计费,按照付款进度表中约定的各个阶段付款比例分阶段支付,最终按原告上海瀚联建筑设计咨询有限公司实际设计总建筑面积为准计算本期设计费。2、景观的水、电、结构等专业配合费,最终根据实际工作内容,双方协商后另签协议。关于成果交付的约定内容为:双方另行约定每一期的出图时间;各设计阶段的报建工作,原告应完成相关电子报批工作,并与图纸一同提交。成套阶段性设计文件应在被告公司所在地或被告指定的其他地点交付;所有设计文件均应经双方签字确定。合同签订后,双方开始按约定履行各自的义务。2014年1月15日,佳诚公司向瀚联公司支付设计费1000000元。2014年3月28日,佳诚公司将“佳诚长安集”项目DK5地段19号楼、20号楼、21号楼施工图设计周期安排书面告知瀚联公司,具体施工图设计周期天数为:19号楼,从2014年3月28日至2014年5月25日共计65天;20号楼,从2014年4月8日至2014年6月8日共计65天;21号楼,从2014年4月8日至2014年6月8日共计70天。并注明:出图文件含以下内容(建筑、结构、给排水、暖通、电气专业,出图份数以合同约定数量为准),各专业图纸设计范围以建筑专业涉及范围为参考,地下室均设计至主楼右边两跨柱距,结构专业留施工缝,待后续设计完成后与后期图纸相接。后期产生的���大修改,佳诚公司认可该部分的工作量。2014年6月17日,瀚联公司向佳诚公司提交了19号楼全套施工图文件8套(李欢签收)。2014年6月18日,佳诚公司向瀚联公司去函一份,要求瀚联公司在2014年6月19日提交19-21号楼最终设计文件并履行合同义务。2014年6月19日,瀚联公司给佳诚公司的来函进行了书面回复,称:瀚联公司承担了方案(设计)、初步设计两个阶段的工作,佳诚公司对瀚联公司要求的新增工作量38万平方米未答复和认可,缺乏履行合同的诚意。佳诚公司已支付的110万元,属于合同规定的首付15%的款项,与瀚联公司已参与的建筑面积相当,不属于施工图完成后的已付款项。现在20-21号楼设计已完成;22-28号楼设计工作已接近80%;地下车库设计近50%。2014年6月20日,瀚联公司向佳诚公司提交了20号楼基础图(白图)6套(李欢签收)、22号-28号楼间车库CFG桩白图六套(李欢签收)。2014年6月23日,佳诚公司针对瀚联公司的回函进行了书面答复,内容为:1、佳诚公司已于2014年2月17日至3月10日之间按合同约定向瀚联公司提交了两版西北院的初设文件。2、本项目方案由上海联境完成,只需对接和方案细微调整,不存在修改方案工作。3、对于地下室部分,瀚联公司建议:将人防调整到DK5东区并在后期时间充足的情况下进行人防部分设计;对原有设计方案进行局部调整并完成相应初扩文件修改,以保证现场施工用图。对上述建议,佳诚公司与瀚联公司针对相关调整部分的工作量于2014年6月13日达成50万元的设计补偿,瀚联公司承诺于2014年6月14日上午提供19号楼设计文件蓝图。不存在佳诚公司对瀚联公司的来函未答复和不认可的情况。4、佳诚公司应向瀚联公司支付的第一笔设计费为89.75万元,现已��际支付110万元,佳诚公司已超付20.25万元。5、2014年3月28日双方签字的工作联系单确认,2014年6月8日为19号楼、20号楼、21号楼施工设计文件交付时间,但截止2014年6月23日瀚联公司仅提交19号楼设计文件,未按照约定要求支付20号、21号楼完整设计图纸。6、因图纸未按时交付造成总承包方停工,造成损失共计85860元,该损失应由瀚联公司承担。7、截止本函发出之日,佳诚公司仅收到19号楼全套施工图,未收到来函中所称其它已完成设计工作,未见中间过程确认文件(设计文件及过程文件均需双方签字交付确认方为工作完成),对瀚联公司来函所称工作量不予认可。望瀚联公司收函后在6月23日提交20号、21号楼最终设计文件,在7月10日前提交22号、24号、25号、26号、28号楼最终设计文件。2014年6月25日,瀚联公司向佳诚公司提交了20号、21号楼全专业施工蓝图各8套(李���签收)。2014年6月27日,佳诚公司与瀚联公司签订了《“佳诚长安集”项目施工图设计补偿协议》一份,内容为:因“佳诚长安集”项目4号、5号、6号地块的方案由上海联境设计,初扩由西北院完成,施工图由上海瀚联完成,为了确保现场施工不受影响,瀚联公司提出将原方案人防调整到5号地块东区,并对原有设计方案进行局部调整并完成相应初扩文件修改,以保证现场施工用图。佳诚公司同意此调整,由此增加的工作量经协商,达成如下一致意见:1、佳诚公司补偿瀚联公司设计费,共计人民币60万元,作为4号、5号、6号地块调整及初步设计增加的全部费用。2、费用分三次支付,本协议签订后15日内支付15万元,一期九栋施工图全部交付佳诚公司后15日内支付20万元,剩余部分施工图交付佳诚公司15日内一次性付清。3、每次付款前,瀚联公司应向佳诚公司提��佳诚公司认可的正规足额发票,否则佳诚公司有权拒绝付款,瀚联公司不得因此拖延下一阶段工作。4、佳诚公司不追究瀚联公司19号、20号、21号楼“拖图”责任。该补偿协议签订后,佳诚公司未按约定向瀚联公司支付补偿设计费。2014年6月28日,瀚联公司向佳诚公司提交了19号、20号、21号楼全套施工图电子版光盘一张和全套计算书一套(孙鹤翔签收)。2014年7月7日,瀚联公司向佳诚公司提交了22号-3层剪力墙配筋图5份(孙鹤翔签收)。2014年7月23日,瀚联公司向佳诚公司送达设计费催款函一份,内容为:1、瀚联公司在2014年6月28日已提交了DK5上的19号、20号、21号楼及附属商业全套施工设计文件和电子版文件,佳诚公司按照设计合同约定应在2014年7月11日前支付合同规定的第二、三次应付费的款项1157872元,为方便计算,瀚联公司申请付款金额1157000元。2、��据补偿协议的规定,佳诚公司应在2014年7月11日之前支付第一次付款15万元。以上两项合计1307000元。2014年11月16日,佳诚公司向瀚联公司送达催告函一份,内容为:佳诚公司曾多次发函要求瀚联公司在2014年7月10日之前提交22号、24号、25号、26号、28号楼最终设计文件,佳诚公司的设计总监杜凯也曾携带支票到瀚联公司要求瀚联公司提交成果,但瀚联公司均不予理会。根据法律关于不安抗辩权的有关规定,佳诚公司仍向瀚联公司支付15万元费用,但前提是瀚联公司在收到函件一天之内,提交一期九栋所有施工图相关设计文件,否则佳诚公司将视为瀚联公司不履行合同,行使合同解除权。2014年11月18日,佳诚公司向瀚联公司送达解除函一份,表示因瀚联公司未按要求提交相关设计文件,严重违约,合作无法进行,告知瀚联公司:1、解除双方签订的合同,由此所导致责任由瀚联公司自行承担。2、佳诚公司保留追究瀚联公司相关法律责任的权利。2014年11月19日,瀚联公司针对佳诚公司的解除函回函一份,内容为:1、2013年6月17日签订的《建设工程设计合同》和2014年6月27日签订的《“佳诚长安集”项目施工图设计补偿协议》若要合法解除,应取得双方的一致同意。佳诚公司单方面解除《建设工程设计合同》和《“佳诚长安集”项目施工图设计补偿协议》无依据,无效。《建设工程设计合同》和《“佳诚长安集”项目施工图设计补偿协议》仍然有效。2、佳诚公司应停止违约行为,立即支付19号、20号、21号楼在本阶段应付设计费115.7万元,按《“佳诚长安集”项目施工图设计补偿协议》应支付15万元,二者合计130.7万元。3、后续设计文件的提交和设计费的支付,应继续按《建设工程设计合同》和《“佳诚长安集”项目施���图设计补偿协议》执行。4、瀚联公司保留采取法律途径和其他必要措施的权利。另查,本案涉案项目系新城区韩南、韩北村城中村改造项目,佳诚公司于2012年4月28日取得该项目的改造主体资格。杜凯系佳诚公司的设计总监。法庭审理期间,佳诚公司先表示收到瀚联公司提交的19号、20号、21号楼的建筑图,未收到其他相关图纸,且该图纸未加盖出图专用章,不符合合同约定。后又表示仅收到20号楼建筑图,未收到其他相关图纸,并称佳诚公司19号、20号、21号楼施工使用的图纸并非瀚联公司提供的设计图纸。佳诚公司就该陈述仅提供了其与陕西现代建筑设计研究院签订的建设工程设计合同(一)一份,但该合同中有多处删改内容,陕西现代建筑设计研究院亦未在落款处注明日期。另佳诚公司未按法庭要求通知李欢、孙鹤翔到庭接受法庭询问,关于该建��项目的相关政府批文,佳诚公司提供了西安市城中村(棚户区)改造办公室关于涉案项目的变更城中村改造主体的批复、城中村改造方案的批复、城中村改造方案结转的批复。原审法院认为,双方签订的《建设工程设计合同》和《“佳诚长安集”项目施工图设计补偿协议》系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内容合法,属有效合同,依法应予保护。瀚联公司在《建设工程设计合同》和《“佳诚长安集”项目施工图设计补偿协议》签订后,按照双方的约定向佳诚公司交付了19号、20号、21号楼设计文件以及4号、5号、6号地块调整及初步设计的相关任务,但佳诚公司在瀚联公司完成上述设计工作量并交付设计工作成果后,未按约向瀚联公司支付设计费用,构成违约,依法应承担违约责任。现瀚联公司要求佳诚公司支付相应的设计费1307872元,于法有据,本院应予支持。瀚联公司要求确认佳诚公司于2014年11月18日向瀚联公司发出的《解除函》的行为无效、佳诚公司继续履行《建设工程设计合同》及《“佳诚长安集”项目施工图设计补偿协议》之诉讼请求,因根据《建设工程设计合同》及《“佳诚长安集”项目施工图设计补偿协议》的约定,佳诚公司在要求瀚联公司于2014年7月10日前交付22号、24号、25号、26号、28号楼的设计文件前,负有先履行义务,但佳诚公司未按约履行付款义务,违约在先,且瀚联公司已在2014年6月20日向佳诚公司交付了22号、24号、25号、26号、28号楼的部分设计文件,根据双方在《建设工程设计合同》中关于佳诚公司行使单方解除权约定(由于设计人自身原因,延误了按本合同约定的设计资料及设计文件的交付时间超过30日(含)的,发包人有权单方面解除本合同),佳诚公司书面通知瀚联公司解除《建设工程设计合同��及《“佳诚长安集”项目施工图设计补偿协议》的行为,既不具备约定的佳诚公司行使单方解除权的条件,也不符合行使法定解除权的规定,现瀚联公司在收到该通知后三个月内即提起诉讼要求确认该解除行为无效,于法有据,应予支持。瀚联公司要求佳诚公司继续履行《建设工程设计合同》及《“佳诚长安集”项目施工图设计补偿协议》之诉讼请求,因本案涉及的是19号楼、20号楼、21号楼的设计费支付引发的纠纷,关于《建设工程设计合同》及《“佳诚长安集”项目施工图设计补偿协议》未履行部分,瀚联公司诉称其已完成22号、24号、25号、26号、28号楼及以上9栋楼的附属商业和对应地下室的全部施工图设计文件(建筑面积210933.45平方米,对应二、三阶段设计费2214801.23元,对应补偿协议应付款项200000元),因佳诚公司不履行付款义务,瀚联公司行使先履行抗辩权和不安履行抗辩权才未交付剩余设计文件,根据合同约定和法律规定,瀚联公司只有在履行完自己的合同义务后,佳诚公司不履行合同义务的情况下,才能针对佳诚公司的违约行为要求佳诚公司承担继续履行的违约责任;且瀚联公司在本次诉讼中对瀚联公司尚未交付图纸部分既未提供证据证明其主张的已完成设计文件的工作量,对双方未履行部分也无具体的诉讼请求。现瀚联公司要求佳诚公司继续履行《建设工程设计合同》及《“佳诚长安集”项目施工图设计补偿协议》,因合同剩余部分继续履行的条件尚不成就,故对该项诉讼请求,法院不予处理,瀚联公司在条件成就后可另行起诉。关于佳诚公司辩称,涉案工程未经招投标,应属无效合同,瀚联公司向佳诚公司提供的图纸未加盖“设计出图专用章”,不符合验收标准、法律规定、设计规范,且佳诚公司施工并未���用瀚联公司提供的图纸,故瀚联公司无权要求佳诚公司支付设计费一节,因关于建设工程招投标的法律规定系管理性法律规范并非效力性法律规范,涉案工程办理招投标手续的义务主体和责任主体均为佳诚公司并非瀚联公司,且根据合同约定,佳诚公司尚未取得涉案工程开发商所应取得的工程建设许可法律文件,瀚联公司向其履行在设计文件上加盖出图专用章义务的条件尚未成就,现瀚联公司已按约向其交付了19号楼、20号楼、21号楼的设计文件以及增加的设计工作量,佳诚公司已使用瀚联公司提供的图纸进行施工,佳诚公司就其抗辩提供的与陕西现代建筑设计研究院签订的建设工程设计合同,不能证明佳诚公司施工未使用瀚联公司提供的图纸之事实,其抗辩理由不能成立,其反诉要求瀚联公司返还已支付的设计费1100000元之反诉请求,缺乏事实及法律依据,法院不���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二条、第六十条、第九十三条、第九十四条、第九十六条第一款、第一佰零七条、第二百六十九条、第二百八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投标法》第三条、《工程建设项目招标范围和规模范围标准规定》第三条、第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佳诚公司解除2013年6月17日签订的《建设工程设计合同》、2014年6月27日签订的《“佳诚长安集”项目施工图设计补偿协议》的行为无效。二、佳诚公司在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瀚联公司设计费1307872元。三、驳回佳诚公司要求瀚联公司返还设计费1100000元之反诉请求。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诉讼费16770元、反诉费7350元,由佳诚公司承担。宣判后,佳诚公司不服,向本院提起上诉称:一、原审法院虽引用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三条及《工程建设项目招标范围和规模标准规定》第三条、第七条之规定,但错误的认定上述招标投标的法律规定系管理性法律规范,而非效力性法律规范,进而将违反效力性强制性规定的无效合同,认定为有效合同,确系适用法律错误。由于原审法院错误的将无效合同认定为有效,进而导致全案认定错误,依法应予纠正。1、《招标投标法》第三条之规定,属于效力性强制性规定,违反上述规定,签订的合同即为无效合同。2、按照《工程建设项目招标范围和规模标准规定》(2000年国家计委3号文,以下简称《三号文》)的规定,涉案工程设计属于必须进行招标的范围。首先,《三号文》第三条第(五)项规定,关系社会公共利益、公众安全的公用事业项目的范围,包括商品住宅。《三号文》第七条第(三)项规定,设计服务单项合同估算价在5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必须进行招标。其次,涉案工程建设项目为商品住宅,涉案工程《建设工程设计合同(民用建设工程设计合同)》(以下简称《设计合同》)合同价款预估设计费为1015.92万元。根据上述规定,涉案工程设计服务属于必须进行招标的范围。另外,瀚联公司作为一个有甲级资质的设计单位,应当明知涉案工程设计必须经过招投标承揽设计业务的基本常识与法律规定。综上,由于涉案《设计合同》未进行招投标,因此,合同因违反《招标投标法》第三条之规定,应为无效合同。原审法院认定涉案《设计合同》有效,与法律规定相悖,应予纠正。二、原审法院认定佳诚公司向瀚联公司支付设计费1307872元,无法律与事实依据,应当予以纠正。1、瀚联公司交付的施工蓝图,未加盖��图专用章以及注册执业人员执业印章,不符合法律规定与设计规范,属于无效图纸。而且瀚联公司也没有证据,证明其交付了建筑面积110273.54㎡的施工蓝图。2、原审法院认为“佳诚公司尚未取得涉案工程开发商所应取得的工程建设许可文件,瀚联公司向佳诚公司履行在设计文件上加盖出图专用章义务的条件尚未成就”的理由不能成立。首先,原审中,佳诚公司已向法院提交了《西安市城改办就涉案项目的改造方案批复(市城改办(2011)106号)》、改造主体的批复(市城改发(2012)78号)、改造方案结转的批复(市城改发(2013)187号),以及建设用地等政府批文,证明了涉案项目已经取得政府批文。其次,法律、行政法规及规章均没有规定建设项目只有取得工程建设许可文件后,设计单位方能在施工图纸上加盖出图专用章,也即是。加盖出图专用章不以建设项目取得工程建设许可文件为前提条件。相反的是,按照《建筑法》、住建部及陕西省住建厅等相关规定,建设项目取得建设工程许可文件,必须以提交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合格的施工图纸为前提条件。《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管理办法》(2013陕建发(2004)178号)第十一条规定:审查机构应当对施工图审查下列内容:(四)、勘察设计企业和注册执业人员以及相关人员是否按规定在施工图上加盖相应图章和签字。由上述规定可知,未加盖出图专用章及注册执业人员专用章的图纸,不符合图纸审查应具备的条件。因此,按照原审法院的认定,在瀚联公司在图纸上未加盖出图专用章的情况下,涉案工程若要取得工程建设许可文件,将永远不能实现。对于佳诚公司提交的政府批文,原审法院未予认定,却简单认定在设计图纸上��盖出图专用章的条件不成就,与法律规定相悖,有失公允,损害了佳诚公司利益,应予纠正。最后,《设计合同》关于图纸验收标准为:设计图纸经图纸审查机构审查完成。由于瀚联公司交付的施工蓝图,未加盖出图专用章以及注册执业人员执业印章,根据规定,瀚联公司交付的图纸不符合图纸审查应具备的条件,必然导致不能完成政府图纸审查机构的审查,可知,瀚联公司交付的图纸不能达到双方确定的验收标准,更不符合法律规定与设计规范,因此,瀚联公司交付的图纸属于无效图纸。综上,佳诚公司提交了项目政府批文;瀚联公司交付的施工蓝图达不到验收标准,也不符合法律规定与设计规范,为无效图纸,而且没有证据证明其交付了建筑面积110273.54㎡的施工蓝图,尤其在涉案《设计合同》无效的情况下,原审法院认定佳诚公司向瀚联公司支付设计费1307872��明显错误应予纠正。三、原审法院认定佳诚公司使用瀚联公司提供的图纸进行施工,无事实依据;要求佳诚公司证明“未使用”瀚联公司提交的图纸进行施工,明显举证责任分配错误,与法律规定相悖,应予纠正。1、瀚联公司没有充分证据证明,佳诚公司实际使用了其图纸进行施工,而且,因瀚联公司本身提交的图纸为无效图纸,也不可能用于实际施工。原审中,瀚联公司仅提交了一组施工图片,并不能证明照片的建筑系使用瀚联公司图纸进行施工,除此之外,瀚联公司再无任何证据,能够证明佳诚公司使用其图纸进行施工。2、原审法院错误分配举证责任,进而导致认定错误。原审法院要求佳诚公司提交“未使用瀚联公司图纸进行施工”的证据,违背了“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在佳诚公司提交了与陕西现代建筑设计研究院签订的《建设工程设计合同(一)》后���原审法院竟以该证据不能证明佳诚公司未使用瀚联公司图纸施工为由,直接裁判佳诚公司承担举证不能的后果,明显错误。原审判决认定,法庭审理期间,佳诚公司先表示收到瀚联公司提交的19号、20号、21号楼的建筑图,未收到其他相关图纸,后又表示仅收到20号楼建筑图,未收到其他相关图纸的事实与庭审笔录内容有误。四、原审法院就瀚联公司诉请相关图纸之外的所谓图纸情况进行认定,超出了一审诉请,明显错误应予纠正。五、原审法院驳回佳诚公司要求瀚联公司返还已付设计费用110万元明显错误应予纠正。涉案《设计合同》因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为无效合同;瀚联公司交付的施工蓝图,未加盖出图专用章以及注册执业人员执业印章,图纸不符合法律规定与设计规范,属于无效图纸,瀚联公司的图纸不能达到验收标准;基于上述原因,瀚联公司占用佳诚公司支付的110万元设计费没有法律依据,应予以返还。综上,原审将无效合同认定为有效合同,错误的认定佳诚公司向瀚联公司支付设计费1307872元,错误驳回佳诚公司的反诉请求,应予以改判。请求二审法院撤销原判;改判驳回瀚联公司的全部诉讼请求;改判瀚联公司返还佳诚公司设计费110万元;本案一、二审诉讼费用由瀚联公司承担。瀚联公司答辩称,一、原审法院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1、佳诚公司与瀚联公司签订的《建设工程设计合同》(以下简称设计合同)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法规强制性规定,为合法有效的合同,依法应予保护。在本案中,佳诚公司认为《招投标法》第三条的规定属于“效力性强制性规定”,存在认识与理解错误。《招投标法》第三条是对招标项目、类型的管理型规定,并非效力性强制性规定。《���投标法》第四十九条规定了未经招标的法律后果,即“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而不招标的,或者以其他任何方式规避招标的,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项目合同金额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的罚款”。从本条的规定可以看出,《招投标法》第三条属于行政管理型规范,必须招标而未招标的法律后果是改正与处罚,并不涉及合同效力。《招投标法》在第一、第二条中已经明确了其立法目的是为了规范招投标活动,且仅适用于招投标活动中。佳诚公司提及的《工程建设项目招标范围和规模标准规定》其效力层级属于部门规章,根据《合同法》及《合同司法解释》的规定,部门规章的规定不影响合同效力,且该规章的内容已经发生了变化,在2014年3月份,发展改革委报审修改时已经将商品住宅从必须招标的项目中删除,本项目已经不是必须招标的项目类型了。综上,根据《招投标法》第四十九条的规定,必须招标而未招标的法律后果是整改与处罚而并不设计合同效力,故原审法院认定涉案设计合同合法有效符合法律规定应予维持。2、原审法院判令佳诚公司向瀚联公司支付1307872元,符合事实与合同约定,应予维持。设计合同约定的付款进度为:1、瀚联公司在配合初设单位完成初步设计后佳诚公司支付第一笔费用,为一期工程图设计费的15%;2、瀚联公司提供一期施工图电子版后10个工作日内佳诚公司支付第二笔设计费,为一期工程图设计费的30%;3、瀚联公司提供一期施工蓝图后10个工作日内佳诚公司支付第三笔设计费,为一期工程图设计费的30%;附件3.1.1约定,若项目进行分期或滚动设计,按当期乙方实际设计的建设面积计算本期设计费,按照付款进度约定的比例分阶段支付。2014年3月28日,佳诚公司向瀚联公司发送了设计���期安排单,要求瀚联公司先行对DK5,19-21#楼进行施工图设计,瀚联公司于2014年6月25日将19-21#楼纸质版蓝图交付给佳诚公司,于2014年6月27日将19-21#楼电子版交付给佳诚公司,至此,瀚联公司已经完成了设计周期安排单要求的全部设计任务,佳诚公司即应按合同约定向瀚联公司支付19-21#楼第二、三笔的设计费用1157872元。另,根据瀚联公司与佳诚公司于2014年6月27日签订的《“佳诚长安集”项目施工图设计补偿协议》(以下简称“补偿协议”)的约定,佳诚公司还应当在补偿协议签订后15日内支付给瀚联公司15万元的设计补偿费。据此,瀚联公司在原审起诉时要求佳诚公司支付设计费符合设计合同及补偿协议的约定,原审法院判令佳诚佳诚公司向瀚联公司支付1307872元亦符合事实与合同约定,应予维持。佳诚公司在上诉状中称,瀚联公司交付的施工设计图没有加盖出图专用章,属于无效图纸,图纸没有有效与无效的区分,只有符合约定与不符合约定的分类,在本案中,双方在设计合同附件中明确约定“未取得政府批文前,任何设计图纸按规定不得盖章。”佳诚公司在合同签订后,未向瀚联公司提供政府批文,按设计合同的约定,施工图不具备加盖出图专用章的约定,故瀚联公司提供给佳诚公司的施工图纸符合合同约定。瀚联公司在施工图纸中明确了图纸的用途是“供技术审查”,佳诚公司在收到图纸后亦未提出任何异议,以上,充分证明了瀚联公司交付的图纸是符合设计合同约定的,佳诚公司辩称的图纸无效是不符合事实与合同约定的,不应予以采信。佳诚公司在上诉状中提到的城改办的三份文件与办案没有关联性,且取得时间早于合同签订时间,显然不是设计合同中约定的政府批文。综上,瀚联公司向佳诚公司交付的图纸符合���计合同的约定,佳诚公司在收到图纸后亦未提出任何异议,佳诚公司即应按合同约定向瀚联公司支付设计费用。3、关于举证责任问题:根据《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第九十条的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应当提供证据加以证明。当事人未能提供证据或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本案中,瀚联公司就向佳诚公司交付19-21#楼施工图事宜提供了大量的证据,补充协议、文件签收单及佳诚公司提供的函件均足以证明瀚联公司已经向佳诚公司交付了19-21#楼施工图,在此情况下,佳诚公司仍予以辩驳,并反驳称其项目并未使用瀚联公司的图纸,在此情况下,佳诚公司对“反驳事实”是负有举证责任的。佳诚公司向原审法院提交了其与陕西现代建筑设计院签订的设计合同,���该设计合同在证据形式上存在很多瑕疵,且签订时间较晚,与19-21#的建设进度无法吻合,佳诚公司也一直未能提供现代建筑院提供的施工图纸,在这种情况下,原审法院认定佳诚公司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责任是符合民诉法司法解释规定的,再者,根据设计合同的约定,瀚联公司向佳诚公司提供施工图电子版与蓝图后,佳诚公司即负有向瀚联公司支付相应设计费用的义务,与佳诚公司是否使用图纸没有必然联系。二、佳诚公司与瀚联公司签订的设计合同是一份有效的、受法律保护的合同,合同条款对当事人具有约束力。佳诚公司向瀚联公司支付的110万元,是佳诚公司依据合同约定支付的第一笔设计费用,双方在发生纠纷之前对该笔款项是没有争议的。佳诚公司要求返还,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原审法院予以驳回,符合法律规定,应予维持。综上,佳诚公司的上诉理��均不能成立,二审法院应予驳回。本院经审理查明,原审查明事实属实,本院予以确认。二审期间双方当事人均没有向法院提交新的证据。本案的争议焦点是:1、涉案合同是否有效,涉案合同的效力是否影响设计费用的给付;2、佳诚公司应向瀚联公司支付的设计款金额,支付条件是否成就;3、瀚联公司应否返还佳诚公司设计费110万元。本院认为,佳诚公司上诉称,涉案工程未经招投标,应属无效合同,本院认为设计合同与施工合同对公共安全的影响不同,设计人的设计成果并不直接影响公共安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一条仅规定建设工程必须进行招标而未招标或者中标无效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并不涉及建设工程设计合同。佳诚公司与瀚联公司签订的《建设工程设计合��》及附件,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合法有效,依法应予保护。故对佳诚公司要求确认合同无效的上诉请求,本院不予支持。佳诚公司上诉称原审法院认定佳诚公司向瀚联公司支付设计费1307872元无法律与事实依据,理由是瀚联公司交付的施工蓝图未加盖出图专用章以及注册执业人员执业印章,不符合法律规定与设计规范,属于无效图纸,而且瀚联公司也没有证据证明其交付了建筑面积110273.54㎡的施工蓝图。经审查,瀚联公司在《建设工程设计合同》和《“佳诚长安集”项目施工图设计补偿协议》签订后,已经按照双方的约定向佳诚公司交付了19-21#楼的全部图纸(对应的建筑面积为110273.54㎡),有原审庭审笔录、文件签收记录、催告函等予以佐证,故瀚联公司要求其支付相应的设计费1307872元应予支持,至于佳诚公司上诉称瀚联公司交付的图纸未加盖出图专用章以及注���人员执业印章,不符合法律规定与设计规范,属于无效图纸的上诉理由,经查,双方在设计合同附件中明确约定“未取得政府批文前,任何设计图纸按规定不得盖章。”根据合同约定,佳诚公司尚未取得涉案工程开发商所应取得的工程建设许可法律文件,瀚联公司向其履行在设计文件上加盖出图专用章义务的条件尚未成就,故对佳诚公司的该项上诉请求,本院不予支持。佳诚公司上诉称,原审法院认定佳诚公司使用瀚联公司提供的图纸进行施工,无事实依据。经查,原审中,佳诚公司提交了其与陕西现代建筑设计研究院签订的建设工程设计合同欲证明佳诚公司并未使用瀚联公司的图纸进行施工,然该份合同的签订时间与19-21#楼的建设进度无法吻合,佳诚公司也一直未能提供陕西现代建筑设计院出具的施工图纸,无法证明其施工未使用瀚联公司提供的图纸之事实,��对其该项上诉请求,本院不予采信。佳诚公司上诉称,原审法院驳回其要求瀚联公司返还已付设计费110万元的反诉请求是错误的,理由是涉案合同系无效合同,瀚联公司交付的图纸属于无效图纸,本院认为涉案合同属有效合同,瀚联公司交付的图纸亦符合双方的合同约定,其该项上诉理由不能成立。佳诚公司上诉称,原审法院就瀚联公司诉请相关图纸之外的所谓图纸情况进行认定,超出了一审诉请,应予纠正。经查,原审判决结果并未超出一审诉讼请求,原审判决并无不妥。综上,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的规定,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理费24120元,由上诉人陕西佳诚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承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 判 长  周向红审 判 员  呼延静代理审判员  魏 哲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李 娟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