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浑民二初字第1042号
裁判日期: 2015-09-28
公开日期: 2015-11-17
案件名称
起诉人江源县房屋建设开发公司、王新义诉白山市教育建筑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白山市浑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白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吉林省白山市浑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浑民二初字第1042号起诉人江源县房屋建设开发公司法定代表人武玉福,系经理。起诉人王新义,男,1954年6月18日生,汉族,住浑江区红旗街。起诉人江源县房屋建设开发公司、王新义诉白山市教育建筑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接到起诉材料后,按起诉状中载明的联系方式联系了起诉人告诉的被起诉人的负责人曲日东。曲日东提供了白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关于上诉人王树凯诉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白山市教育建筑公司、白山市建兴建筑有限责任公司债权纠纷一案的(2014)白山民二再终字第8号民事判决书。该份判决载明“白山市教育局与曲日东在2006年7月18日签订了《白山市教育建筑公司产权出售协议》,曲日东购买了白山市教育建筑公司的经营证照及机械设备。白山市教育建筑公司因未参加年检,营业执照被白山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吊销”、“2006年7月19日,白山市建兴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成立,法定代表人:曲日东。公司注册资本:2000万元。出资方式:实缴。白山市建兴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与白山市教育建筑公司没有承继关系。2006年7月19日,白山市建兴建筑有限责任公司成立,法定代表人:曲志强。公司注册资本:6000万元。出资方式:实缴。白山市建兴建筑有限责任公司为个人出资设立,没有证据证明该公司与白山市教育建筑公司有承继关系,白山市建兴建筑有限责任公司不应承担责任。”经本院审查,被起诉人白山市教育建筑公司经工商登记的法定代表人为尹忠远,而非曲日东。该公司因未参加年检,营业执照被白山市工商局吊销。根据前生效判决白山市建兴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白山市建兴建筑有限责任公司与白山市教育建筑公司均没有承继关系。本院无法依据起诉人诉请将法律手续送达至曲日东处。起诉人也未告知被起诉人的其它联系方式。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起诉必须符合下列条件:(二)有明确的被告。”的规定,裁定如下:对起诉人江源县房屋建设开发公司、王新义的起诉,本院不予受理。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吉林省白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马恩鹏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吴 昊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