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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离执字第266号

裁判日期: 2015-09-28

公开日期: 2015-11-20

案件名称

刘春明民间借贷纠纷执行案裁定书

法院

吕梁市离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吕梁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西省吕梁市离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离执字第266号申请人刘春明。被执行人XX飞,山西省吕梁市离石区交通路龙欣小区,系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吕梁市分行职工。被执行人高建民,山西省吕梁市离石区中国银行家属院,系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吕梁市分行职工。关于申请人刘春明与被执行人XX飞、高建民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山西省吕梁市离石区人民法院(2015)离民二初字第360号民事调解书,责令被执行人给付申请执行人借款200000元及4倍利息(利息按本金200000元,从2015年3月6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的四倍计算至还款之日止),诉讼费2195元,保全费1520元,执行费2900元。但被执行人��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查询、冻结被执行人XX飞、高建民银行帐户存款206615元及4倍利息(利息按本金200000元,从2015年3月6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的四倍计算至还款之日止)或同等数额的财产。二、扣留、提取被执行人XX飞、高建民的收入206615元及4倍利息(利息按本金200000元,从2015年3月6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的四倍计算至还款之日止)。执行员  李维强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王海斌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