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介民初字第1356号

裁判日期: 2015-09-28

公开日期: 2016-05-20

案件名称

段柏昌与乔建社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介休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介休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段柏昌,乔建社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

全文

山西省介休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介民初字第1356号原告段柏昌。被告乔建社(世)。原告段柏昌诉被告乔建社(世)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本院认为,原告段柏昌现所起诉的被告无法送达诉讼手续,应以被告不明确予以驳回。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二项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段柏昌的起诉。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晋中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郭龙平审 判 员  贾霞玉人民陪审员  赵纯义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郭 蕊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