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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宝民执字第00515-1号

裁判日期: 2015-09-28

公开日期: 2016-01-07

案件名称

申请人任兆平申请执行被执行人延安博思德泓石油工程技术服务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延安市宝塔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延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任兆平,延安博思德泓石油工程技术服务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六条

全文

陕西省延安市宝塔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宝民执字第00515-1号申请执行人任兆平,男,汉族,1969年10月21日出生,陕西省佳县人,原延安博思德泓石油工程技术服务有限公司雇佣工,现住陕西省靖边县。被执行人延安博思德泓石油工程技术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宝塔区姚店镇白牙村。法定代表人王建永,该公司总经理。任兆平申请执行延安博思德泓石油工程技术服务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延安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延劳仲案字(2015)第44号裁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延安博思德泓石油工程技术服务有限公司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申请人任兆平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延安博思德泓石油工程技术服务有限公司在陕西延长石油(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有工程款收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6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将被执行人延安博思德泓石油工程技术服务有限公司在陕西延长石油(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工程款收入予以扣留或提取(具体以协助执行通知书为准)。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陈文才审判员  汪成龙审判员  王 涛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郭 新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