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岳法执字第131号
裁判日期: 2015-09-28
公开日期: 2015-10-19
案件名称
徐燕君与付玉英不当得利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岳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岳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徐燕君,付玉英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湖南省岳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岳法执字第131号申请执行人徐燕君,居民。被执行人付玉英,居民。申请执行人徐燕君与被执行人付玉英不当得利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10月10日作出的(2013)岳民初字第885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生效法律文书确认由被执行人付玉英给付申请执行人103700元。权利人申请执行后,本院于2015年4月30日立案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付玉英无财产可供执行,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如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5)岳法执字第131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周小刚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李 佳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裁定终结执行:(一)申请人撤销申请的;(二)据以执行的法律文书被撤销的;(三)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死亡,无遗产可供执行,又无义务承担人的;(四)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案件的权利人死亡的;(五)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因生活困难无力偿还借款,无收入来源,又丧失劳动能力的;(六)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终结执行的其他情形。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