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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金牛民初字第6429号

裁判日期: 2015-09-28

公开日期: 2015-12-18

案件名称

魏春华与伊厦成都国际商贸城股份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成都市金牛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魏春华,伊厦成都国际商贸城股份有限公司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成都市金牛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金牛民初字第6429号原告魏春华,男,汉族,住湖北省孝感市孝南区。委托代理人罗晓平,四川谦信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伊厦成都国际商贸城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金牛区。法定代表人寿建鸿,董事长。委托代理人范志恒,北京金诚同达(成都)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魏春华诉被告伊厦成都国际商贸城股份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魏春华于2015年9月28日申请撤回对被告伊厦成都国际商贸城股份有限公司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魏春华申请撤回对被告伊厦成都国际商贸城股份有限公司的起诉符合相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魏春华撤回对被告伊厦成都国际商贸城股份有限公司起诉。案件受理费398元,由原告魏春华承担。代理审判员  许小平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李 阳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