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农执恢字第13号
裁判日期: 2015-09-28
公开日期: 2015-10-20
案件名称
张万德与刘志艳等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农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农安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吉林省农安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农执恢字第13号申请执行人张万德,男,1953年5月13日出生,住所地农安县。被执行人刘志艳,女,47岁,个体,地址农安县。被执行人姜清海,男,47岁,个体,地址农安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张万德与刘志艳、姜清海民间借贷纠纷执行一案中,申请人申请因被执行人现下落不明砸无可供执行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第款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农安县人民法院(2012)吉农民初字第2872号民事判决书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可在具备执行条件时,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张德臣审判员 郝国斌审判员 谢如强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鲁 雪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