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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沙执字第1140-1号

裁判日期: 2015-09-28

公开日期: 2015-11-11

案件名称

杨成瑜与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武威市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冻结裁定书

法院

中卫市沙坡头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中卫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杨成瑜,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武威市分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六条,第四百八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宁夏回族自治区中卫市沙坡头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沙执字第1140-1号申请执行人杨成瑜,男,生于1989年9月18日,藏族,甘肃省天祝县人,初中文化,住内蒙古自治区鄂尔多斯市棋盘井工业园区内蒙古鄂尔多斯电力冶金股份有限公司氯碱分公司宿命内。被执行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武威市分公司。住所地甘肃省武威市凉州区。法定代表人刘军,该公司负责人。申请执行人杨成瑜与被执行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武威市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杨成瑜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沙民初字第1356号民事判决书,于2015年9月17日向本院申请执行,申请标的为20577元,案件受理费233元,执行费212元,共计21022元,现因被执行人未能在民事判决书确定的期限内履行付款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六、四百八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武威市分公司在金融机构存款21022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孙永清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丁淑丽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