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沙法民初字第11015号
裁判日期: 2015-09-28
公开日期: 2015-12-28
案件名称
钟廷富与蒋兴辉、蒋闯继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钟廷富,蒋兴辉,蒋闯
案由
继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沙法民初字第11015号原告钟廷富,男,1953年5月30日出生,汉族,无固定职业,住重庆市沙坪坝区。被告蒋兴辉,男,1978年10月20日出生,汉族,无固定职业,住重庆市沙坪坝区。被告蒋闯,男,1986年11月28日出生,汉族,无固定职业,住重庆市沙坪坝区。本院在审理原告钟廷富与被告蒋兴辉、蒋闯继承纠纷一案中,原告钟廷富于2015年9月28日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诉讼期间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诉讼权利所作出的处分,其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钟廷富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交纳25元(原告已预交),由钟廷富负担。审判员 周洪伦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赵祝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