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文非行执字第74号
裁判日期: 2015-09-28
公开日期: 2015-12-28
案件名称
文安县质量技术监督局与执行裁定书
法院
文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文安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文安县质量技术监督局,文安县凯东钢构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北省文安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文非行执字第74号申请执行人文安县质量技术监督局法定代表人杨建岐局长委托代理人季大铎特种设备安全监察大队大队长被执行人文安县凯东钢构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负责人)何奎山地址文安县兴隆宫镇小龙华村本院在执行文安县质量技术监督局申请文安县凯东钢构有限公司技监行政一案中,申请人文安县质量技术监督局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冀文)质监罚字(2014)第2391号行政处罚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何玉水审判员 卢 宁审判员 任亚娟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黄 静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