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北执字第1606号
裁判日期: 2015-09-28
公开日期: 2015-10-14
案件名称
石磊、刘立炜与辛华章、丁爱卿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青岛市市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岛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石磊,刘立炜,辛华章,丁爱卿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青岛市市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北执字第1606号申请执行人石磊。申请执行人刘立炜。被执行人辛华章。被执行人丁爱卿。申请执行人石磊、刘立炜与被执行人辛华章、丁爱卿民间借贷纠纷一案,青岛市市北区人民法院于2015年4月22日作出的(2015)北民初字第1919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受理。本案申请执行标的本金35万元、案件受理费10405元、利息55783元及律师费10500元。案件执行过程中,本院查询被执行人辛华章、丁爱卿名下的所有银行账户登记情况,银行账户均余额不足。此外未发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提供不出被执行人可供处置的财产线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青岛市市北区人民法院(2015)北民初字第1919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张国良审判员 王玉华审判员 赵 嵩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张文颖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