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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鄂枣阳执字第00824-1号

裁判日期: 2015-09-28

公开日期: 2015-12-31

案件名称

王正海与李高友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枣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枣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正海,李高友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北省枣阳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鄂枣阳执字第00824-1号申请执行人王正海。被执行人李高友。本院(2015)鄂枣阳熊民初字第00089号民事调解书发生法律效力后,被执行人李高友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王正海向本院申请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查封、扣押被执行人李高友所有的鄂FX**号小轿车一辆,并提存于本院指定的地点。限被执行人李高友在车辆被查封、扣押后5日内履行义务。逾期,本院将依法评估、拍卖查封、扣押的财产,以偿还债务。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陈文利审判员  曹 辉审判员  郭群青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八日书记���董定明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