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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深宝法西民初字第1349号

裁判日期: 2015-09-28

公开日期: 2015-10-21

案件名称

吴浩明与虞建华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浩明,虞建华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拟稿人何静拟稿时间2015.9.28核稿意见打印10份领导批发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深宝法西民初字第1349号原告吴浩明,男,汉族,身份证住址湖北省汉川市。被告虞建华,男,汉族,身份证住址江西省上饶市鄱阳县。原告吴浩明诉被告虞建华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9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是其对自己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的处分,且不损害国家、社会公共利益和其他人利益。故对其撤诉请求,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吴浩明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减半收取12.50元,由原告吴浩明承担。代理审判员 何    静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庄秋玲(兼)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