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集执字第525-1号
裁判日期: 2015-09-28
公开日期: 2015-10-23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张献东与被执行人厦门市林毅钢结构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厦门市集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厦门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献东,厦门市林毅钢结构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厦门市集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集执字第525-1号申请执行人张献东,男,汉族。被执行人厦门市林毅钢结构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林忠勇,总经理。申请执行人张献东与被执行人厦门市林毅钢结构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福建省厦门市集美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集民初字第2604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5年3月27日受理立案。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已执行到位61599.81元。此外,本院分别向厦门市国土资源与房产管理局、厦门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及多家金融机构查询,查明被执行人暂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同意中止执行。鉴于被执行人暂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且申请执行人同意中止执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线索的,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刘 洋代理审判员 连品方代理审判员 冯文瑞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陈志鑫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