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安民保字第233号
裁判日期: 2015-09-28
公开日期: 2018-02-11
案件名称
庞淑文、丛原其他民事裁定书
法院
廊坊市安次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廊坊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庞淑文,丛原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
全文
河北省廊坊市安次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安民保字第233号申请人庞淑文,女,汉族,1949年11月14日出生,住廊坊市安次区。委托代理人刘雨,男,汉族,1978年6月9日出生,住址同上。系申请人之子。被申请人丛原,男,汉族,1993年6月28日出生,住浪凡是安次区。申请人庞淑文申请我院诉前财产保全一案,于2015年9月28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查封被申请人丛原驾驶的车牌号为冀R×××××号小型轿车,申请人已向法院提供肆万元现金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为保证申请人合法权益不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申请人丛原驾驶的车牌号为冀R×××××号小型轿车。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刘秀琴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侯洪杰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