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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隆昌执字第1080-4号

裁判日期: 2015-09-28

公开日期: 2016-04-11

案件名称

魏礼申请执行刘勇、罗世容民间借贷纠纷案(2015)隆昌执字第1080-4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隆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隆昌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魏礼,刘勇,罗世容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四川省隆昌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隆昌执字第1080-4号申请执行人魏礼,男,1969年12月28日出生,汉族,四川省隆昌县人,居民。被执行人刘勇,男,1963年4月1日出生,汉族,四川省隆昌县人,村民。被执行人罗世容,女,1964年4月17日出生,汉族,重庆市九龙坡区人。申请执行人魏礼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2015)隆昌民初字第1440号民事判决,于2015年9月21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偿还借款本金9000000.00元及利息。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评估、拍卖被执行人罗世容所有的位于云南省昆明市世纪城探春苑8幢4单元18H号的住房1套(房产证号:2005315**)。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此页无正文)执行员  代荣龙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杨远学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