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即民初字第3203号
裁判日期: 2015-09-28
公开日期: 2016-08-22
案件名称
孙延告与曲维胜、邱美花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即墨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即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孙延告,曲维胜,邱美花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即墨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即民初字第3203号原告孙延告。被告曲维胜。被告邱美花,系被告曲维胜之妻。本院在审理原告孙延告与被告曲维胜、邱美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孙延告向我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孙延告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60元,减半收取153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周建钢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兰梦梦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