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三执字第00275号
裁判日期: 2015-09-28
公开日期: 2015-11-17
案件名称
杨三京申请执行任大鹏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三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三原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陕西省三原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三执字第00275号申请人杨三京,男。被执行人任大鹏,男。杨三京申请执行任大鹏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依据为陕西省三原县人民法院(2015)三民小额字第00004号民事调解书,标的15000元,我院于2015年9月1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工资收入已被另案冻结,申请人申请参与分配,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三原县人民法院(2015)三执字第00275号案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任宏伟审判员 林长江审判员 王 枫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郭 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