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枞执字第00746-18号
裁判日期: 2015-09-28
公开日期: 2015-12-14
案件名称
诸冬梅与安徽盛仁新型建材有限公司、安徽省枞阳县毛纺有限责任公司、安徽方圆管业有限公司、安徽枞晨回转支承有限公司、项怀亮、章奇静、陈文、方凤娥、吴福应、陆九梅、任劲松、周桂荣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枞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枞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诸冬梅,安徽盛仁新型建材有限公司,安徽省枞阳县毛纺有限责任公司,安徽方圆管业有限公司,安徽枞晨回转支承有限公司,项怀亮,章奇静,陈文,方凤娥,吴福应,陆九梅,任劲松,周桂荣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枞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枞执字第00746-18号申请执行人:诸冬梅,女,1962年10月27日生,汉族,居民,住安徽省安庆市迎江区。被执行人:安徽盛仁新型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枞阳县经济开发区。法定代表人:任劲松,该公司经理。被执行人:安徽省枞阳县毛纺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安庆市枞阳县。法定代表人:吴福应,该公司经理。被执行人:安徽方圆管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枞阳县开发区。法定代表人:项怀亮,该公司经理。被执行人:安徽枞晨回转支承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枞阳县。法定代表人:陈文,该公司经理。被执行人:项怀亮,农民。被执行人:章奇静,女,1974年9月6日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枞阳县。系项怀亮之妻。被执行人:陈文,居民。被执行人:方凤娥,女,1957年2月12日生,汉族,居民,住安徽省枞阳县。系陈文之妻。被执行人:吴福应,居民。被执行人:陆九梅,女,1980年11月17日生,汉族,居民,住安徽省枞阳县。系吴福应之妻。被执行人:任劲松,农民。被执行人:周桂荣,女,1975年12月24日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枞阳县。系任劲松之妻。安徽省安庆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宜民一终字第00885号民事判决及本院(2015)枞民一初字第00319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上述十二位被执行人未能自觉履行上述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陈文在中国工商银行13×××34账户内存款人民币85000.00元,冻结期限为十二个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方晓侯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毕 强附相关法律条文及司法解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执行员接到申请执行书或者移交执行书,应当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并可以立即采取强制执行措施。第二百四十二条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书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人民法院有权向有关单位查询被执行人的存款、债券、股票、基金份额等财产情况。人民法院有权根据不同情形扣押、冻结、划拨、变价被执行人财产。人民法院查询、扣押、冻结、划拨、变价的财产不得超出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的范围。人民法院决定扣押、冻结、划拨、变价财产,应当作出裁定,并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有关单位必须办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人民法院冻结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的期限不得超过一年,查封、扣押动产的期限不得超过两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的期限不得超过三年。申请执行人申请延长期限的,人民法院应当在查封、扣押、冻结期限届满前办理续行查封、扣押、冻结手续,续行期限不得超过前款规定的期限。人民法院也可以依职权办理续行查封、扣押、冻结手续。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