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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雁民初字第05923号

裁判日期: 2015-09-28

公开日期: 2015-11-21

案件名称

辛某与王某甲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雁民初字第05923号原告辛某。委托代理人刘洪伟,陕西华秦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燕敏,陕西华秦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告王某甲。原告辛某与被告王某甲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及委托代理人、被告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年××月××日原、被告登记结婚,婚后生育一女王某乙。被告平时对孩子不管不问,孩子一直由原告看管照顾。被告对家庭不负责任,经常酗酒并彻夜不归,多次出轨,原告与被告沟通换来的却是家庭暴力。原告为了孩子坚持三年之久,但被告无丝毫悔改,双方的夫妻感情已经破裂,现原告诉至法院请求依法判令解除原、被告婚姻关系;女儿王某乙的抚养权归原告,被告每月支付抚养费2000元至孩子18岁;依法分割夫妻共同财产约9万元;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被告辩称,原告所述与事实不符。原、被告与孩子共同生活,被告并未对孩子不闻不问,家里的开支亦由被告负担。被告并未对原告实施家庭暴力,亦无出轨之说。为了孩子和家庭的完整,被告愿同原告继续共同生活,坚决不同意离婚。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年××月××日登记结婚。婚后于XXXX年XX月XX日生一女王某乙。婚后初期双方夫妻感情尚可。近年来,双方因家庭琐事发生矛盾,致夫妻关系不睦。现原告诉至本院要求与被告离婚,被告表示为了孩子及家庭完整不同意离婚。上述事实,有结婚证、当事人陈述等证据及庭审笔录在卷佐证,经核对与原件无异,可以作为认定本案事实的依据。本院认为,原、被告自由恋爱后自愿登记结婚,证明双方有良好的感情基础,婚后双方彼此照顾、相互扶持,建立了一定的夫妻感情。现因夫妻双方缺乏沟通,影响了夫妻关系,但夫妻感情并未破裂,故对于原告要求离婚的诉讼请求,本院依法不予准许。原告不应坚持己见要求离婚,被告应在生活中多关心原告,双方均应在今后的生活中多加沟通,相互谅解、以诚相待,妥善处理家庭矛盾,共建和谐家庭。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原告辛某要求离婚之诉讼请求。本案案件受理费300元,由原告自行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陈 婷代理审判员  赵琳君人民陪审员  田园华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张焕焕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