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张定民执字第465号
裁判日期: 2015-09-28
公开日期: 2017-11-11
案件名称
赵筌崧与吴献德、李金玉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张家界市永定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张家界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赵筌崧,吴献德,李金玉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南��张家界市永定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张定民执字第465号申请执行人赵筌崧,女,1972年9月28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张家界市永定区。被执行人吴献德,男,1952年8月28日出生,土家族,退休干部,住张家界市永定区。被执行人李金玉,女,1956年5月6日出生,土家族,居民,住张家界市永定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赵筌崧与被执行人吴献德、李金玉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吴献德、李金玉应向申请执行人吴献德、李金玉偿还借款本金18.6万元及利息,并负担案件受理费5750元,现已执行到位7000元,下欠部分被执行人吴献德、李金玉未能履行。现因经本院财产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吴献德、李��玉有可供执行的其他财产,申请执行人赵筌崧也同意本案作终结本次程序处理,待发现被执行人吴献德、李金玉有可供执行财产线索后,再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湖南省张家界市永定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3)张定民一初字第686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如果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可立即重新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秦松标审判员 陈良升审判员 覃大树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孙才政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