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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红法执字第934、936号

裁判日期: 2015-09-28

公开日期: 2015-12-31

案件名称

白世兴与赤峰褐煤蜡厂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赤峰市红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赤峰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白世兴,赤峰褐煤蜡厂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

全文

赤峰市红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1)红法执字第934、936号申请执行人:白世兴,男,1961年10月4日出生,回族,无职业。被执行人:赤峰褐煤蜡厂。法定代表人:张国强,经理。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1)红民初字第1779、1778号民事判决书,已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执行中,本院于2015年2月27日依法委托赤峰正合资产评估有限公司对被执行人赤峰褐煤蜡厂的土地及地上附属物予以评估。赤峰正合资产评估有限公司作出赤正合评字(2015)第33号资产评估报告书及补充说明,评估价为房屋建筑物359586.02元,土地使用权974252.55元,合计1333838.57元,机器设备0.54元/公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被执行人赤峰褐煤蜡厂的土地及地上附属物予以拍卖,机器设备予以拍卖。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丛树民审判员  郝玉江审判员  于贵生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张佳玮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