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黄执字第1644号
裁判日期: 2015-09-28
公开日期: 2015-10-15
案件名称
焦学峰、焦彩霞等与孔范云、邓秀淑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岛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焦学峰,焦彩霞,刘金芹,孔范云,邓秀淑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黄执字第1644号申请执行人焦学峰。申请执行人焦彩霞。申请执行人刘金芹。被执行人孔范云,青岛市黄岛区隐珠街道办事处长城村42。被执行人邓秀淑,青岛市黄岛区隐珠街道办事处长城村42。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焦学峰、焦彩霞、刘金芹与被执行人孔范云、邓秀淑交通事故纠纷一案中,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和财产报告令,责令其三日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被执行人未按期履行。经本院向银行金融结构查询存款,向车辆管理部门查询车辆登记、向法人登记机关查询股权、向房产管理部门查询房产登记等,查封的房产暂无法处置,被执行人去向不明,未发现被执行人其它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及去向,案经会商,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黄执字第1644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徐付波审判员 张培荣审判员 王连敬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丁世良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