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德城民初字第2370号
裁判日期: 2015-09-28
公开日期: 2015-10-12
案件名称
宋晓培诉吴梅离婚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德州市德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德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宋某某,吴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德州市德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德城民初字第2370号原告:宋某某。被告:吴某。委托代理人:曹国臣,山东阳光桥律师事务所律师,一般代理。本院在审理原告宋某某与被告吴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9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请求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宋某某撤诉。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袁冬梅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张晓红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