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韩民初字第01256号
裁判日期: 2015-09-28
公开日期: 2015-10-20
案件名称
薛仙焕与阎煜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韩城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韩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薛仙焕,阎煜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韩城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韩民初字第01256号原告薛仙焕,女,生于1949年9月12日,汉族,小��文化,农民。委托代理人赵智斌,男,生于1945年7月10日,汉族,中师文化,系原告薛仙焕之夫,特别授权。被告阎煜,男,现年38岁,汉族,初中文化。本院在审理原告薛仙焕诉被告阎煜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薛仙焕于2015年9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薛仙焕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薛仙焕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用150元减半收取75元,由原告薛仙焕负担。代理审判员 杨柳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李凯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