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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台路商初字第3346号

裁判日期: 2015-09-28

公开日期: 2015-11-20

案件名称

上海舜通电线电缆有限公司路桥分公司与台州市椒江立宇美发器具厂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台州市路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台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台州市路桥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台路商初字第3346号原告:上海舜通电线电缆有限公司路桥分公司。法定代表人:柯云连。委托代理人:陈超。被告:台州市椒江立宇美发器具厂。负责人:王志云。本院在审理原告上海舜通电线电缆有限公司路桥分公司与被告台州市椒江立宇美发器具厂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9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上海舜通电线电缆有限公司路桥分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910元,依法减半收取455元,由原告上海舜通电线电缆有限公司路桥分公司负担。审 判 员 夏俏骅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八日代书记员 胡 霞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