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杭下商初字第01064-2号

裁判日期: 2015-09-28

公开日期: 2015-12-26

案件名称

许祖荣、邢震与邢震、钱江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下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许祖荣,邢震,钱江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杭州市下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杭下商初字第01064-2号原告:许祖荣。委托代理人:钱自昆。被告:邢震。被告:钱江。本院在审理原告许祖荣诉被告邢震、钱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许祖荣于2015年9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许祖荣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许祖荣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26000元(原告已预缴),由原告许祖荣减半负担。审 判 长  姚 萍人民陪审员  吴宝义人民陪审员  张建明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八日代书 记员  梁王君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