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杭下商初字第01064-2号
裁判日期: 2015-09-28
公开日期: 2015-12-26
案件名称
许祖荣、邢震与邢震、钱江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下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许祖荣,邢震,钱江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杭州市下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杭下商初字第01064-2号原告:许祖荣。委托代理人:钱自昆。被告:邢震。被告:钱江。本院在审理原告许祖荣诉被告邢震、钱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许祖荣于2015年9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许祖荣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许祖荣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26000元(原告已预缴),由原告许祖荣减半负担。审 判 长 姚 萍人民陪审员 吴宝义人民陪审员 张建明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八日代书 记员 梁王君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