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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鄂鄂城刑初字第00296号

裁判日期: 2015-09-28

公开日期: 2015-11-18

案件名称

余某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鄂州市鄂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鄂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北省鄂州市鄂城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鄂鄂城刑初字第00296号公诉机关湖北省鄂州市鄂城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余某,无业。因犯流氓罪、抢劫罪,于1994年9月23日被湖北省鄂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因涉嫌犯贩卖毒品罪,于2015年5月26日被鄂州市公安局鄂城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12日转逮捕。现羁押于鄂州市第一看守所。鄂州市鄂城区人民检察院以鄂城检公诉刑诉(2015)26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余某犯贩卖毒品罪,于2015年9月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鄂州市鄂城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卢春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余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15年5月17日13时许,被告人余某与吸毒人员江某电话联系贩卖毒品事宜后,在本市鄂钢桥村余家湾69号的家中,贩卖给江甲基苯丙胺片剂(俗称“麻果”)5颗,净重0.45克,获款人民币300.00元。同月25日13时09分,被告人余某与吸毒人员江某电话联系贩卖毒品事宜后,在上述地点,以赊销的方式,贩卖给江甲基苯丙胺片剂2颗,净重0.18克。同日13时11分,被告人余某与吸毒人员邵某电话联系贩卖毒品事宜后,在本市西山街道办事处鄂钢桥加油站附近,以部分赊销的方式,贩卖给邵甲基苯丙胺片剂10颗,净重0.9克,获款人民币400.00元,邵某赊欠人民币200.00元。同日14时许,吸毒人员邵某被公安机关抓获,并当场查获可疑红色片剂3颗。经鄂州市公安局司法鉴定中心鉴定:上述3颗红色片剂净重0.269克,从中均检出甲基苯丙胺的成分。上述事实,被告人余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书证人口详细信息、抓获经过、证据保全清单、通过清单、湖北省公安机关上交毒品入库登记单、刑事判决书;证人江某、邵某、潘某的证言及检查、辨认笔录、视听资料、鉴定意见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余某违反国家毒品管制法规,明知是毒品甲基苯丙胺而多次贩卖给他人,数量达1.53克,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贩卖毒品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余某的罪名成立。被告人余某归案后如实供述其罪行,且自愿认罪,可酌情从宽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四款、第七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余某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被告人余某的刑期自2015年5月26日起至2018年9月25日止)。罚金须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湖北省鄂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姜 斌审 判 员  李 健人民陪审员  黄利平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吕璟莹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