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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定民初字第1302号

裁判日期: 2015-09-28

公开日期: 2015-10-16

案件名称

田某与赵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定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定兴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田重阳,赵龙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定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定民初字第1302号原告田重阳,女,汉族,1991年9月9日出生,住河北省保定市定兴县贤寓镇南幸村。被告赵龙,��,汉族,1988年9月5日出生,住河北省保定市定兴县定兴镇北关村。本院在审理原告田重阳与被告赵龙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田重阳于2015年9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田重阳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田重阳负担。审判员  韩春玲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李晨辉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