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安民初字第4051号

裁判日期: 2015-09-28

公开日期: 2015-11-09

案件名称

李国辉与王小保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迁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迁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国辉,王小保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迁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安民初字第4051号原告:李国辉,农民。委托代理人:陈小军,河北康惠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被告:王小保,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李国辉诉被告王小保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李国辉于2015年9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国辉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300元,减半收取1650元,由原告李国辉负担。审判员  冯光磊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刘东洋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