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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沙法民初字第10792号

裁判日期: 2015-09-28

公开日期: 2015-10-29

案件名称

黄金泉与吕奎、刘美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金泉,吕奎,刘美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沙法民初字第10792号原告黄金泉,男,1955年12月8日出生,汉族,无固定职业,住重庆市沙坪坝区。被告吕奎,男,1976年1月18日出生,汉族,无固定职业,住重庆市沙坪坝区。被告刘美,女,出生年月日不详,汉族,无固定职业,住重庆市沙坪坝区。原告黄金泉诉被告吕奎、刘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9月14日立案受理后,原告方于2015年9月23日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诉讼期间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诉讼权利所做出的处分,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黄金泉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交纳150元,由原告黄金泉负担。(原告已交纳)审判员  傅文健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吴少华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