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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沭民初字第03402号

裁判日期: 2015-09-28

公开日期: 2015-11-03

案件名称

窦跃与施仁国保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沭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沭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窦跃,施仁国

案由

保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沭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沭民初字第03402号原告窦跃,居民。委托代理人孙树成,江苏德沛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施仁国,居民。本院在审理原告窦跃诉被告施仁国保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9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窦跃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52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蒿士建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张晓燕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