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洞执字第347-5号
裁判日期: 2015-09-28
公开日期: 2016-09-21
案件名称
中国邮政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洞口县支行与蒋凌鸿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洞口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洞口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邮政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洞口县支行,蒋凌鸿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百八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二条
全文
湖南省洞口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洞执字第347-5号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洞口县支行。被执行人蒋凌鸿,男,1988年5月8日出生,汉族。本院作出的(2014)洞民初字第1587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蒋凌鸿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现查明被执行人蒋凌鸿在湖南洞口农村商业银行有存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80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蒋凌鸿在湖南洞口农村商业银行的存款,帐号为xxxxxx。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李同改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刘煊熔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