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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中二法古民一初字第374号

裁判日期: 2015-09-28

公开日期: 2017-09-05

案件名称

区惠爱与周亚凤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中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区惠爱,周亚凤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广东省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中二法古民一初字第374号原告:区惠爱,女,汉族,1970年5月7日出生,住广东省中山市,被告:周亚凤,女,汉族,1969年4月30日出生,住浙江省宁波市北仑区,本案在审理原告区惠爱诉被告周亚凤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区惠爱社于2015年9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区惠爱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区惠爱负担。审 判 员  刘旭桂代理审判员  陈玉珍代理审判员  黎 妙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邓佩玲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