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中二法古民一初字第374号
裁判日期: 2015-09-28
公开日期: 2017-09-05
案件名称
区惠爱与周亚凤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中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区惠爱,周亚凤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广东省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中二法古民一初字第374号原告:区惠爱,女,汉族,1970年5月7日出生,住广东省中山市,被告:周亚凤,女,汉族,1969年4月30日出生,住浙江省宁波市北仑区,本案在审理原告区惠爱诉被告周亚凤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区惠爱社于2015年9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区惠爱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区惠爱负担。审 判 员 刘旭桂代理审判员 陈玉珍代理审判员 黎 妙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邓佩玲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