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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黄浦执字第5299号

裁判日期: 2015-09-28

公开日期: 2018-09-20

案件名称

上海心远房地产经纪事务所与熊晨岚、冯家茜其他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上海心远房地产经纪事务所,熊晨岚,冯家茜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二条,第三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黄浦执字第5299号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2015)黄浦执字第5299号申请执行人上海心远房地产经纪事务所,住所地上海市黄浦区。被执行人熊晨岚,女,1974年4月12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黄浦区。被执行人冯家茜,女,1948年4月18日出生,汉族,住同上。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沪二中民二(民)终字第1221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给付申请执行人人民币91,665.13元,及执行费人民币1,275元。但被执行人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80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第38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划拨被执行人熊晨岚、冯家茜存款人民币92,940.13元(包括执行费人民币1,275元)。二、如银行存款不足,则查封、扣押、拍卖、变卖被执行人熊晨岚、冯家茜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吴 刚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姜文栋审判员 吴 刚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九日书记员 姜文栋附:相关法律条文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