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张定民执字第782-1号
裁判日期: 2015-09-28
公开日期: 2015-10-20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屈XX与被执行人郑XX、覃XX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张家界市永定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张家界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屈XX,郑XX,覃XX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张家界市永定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张定民执字第782-1号申请执行人屈XX,女,被执行人郑XX,男,被执行人覃XX,女,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屈XX与被执行人郑XX、覃XX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覃XX应偿还申请执行人屈XX借款103700元;被执行人郑XX对被执行人覃玉XX还申请执行人屈XX的借款103700元承担连带偿还责任,被执行人郑XX和覃XX共同承担案件受理费1187元,负担案件执行费1455元。上述执行款项,被执行人覃XX、郑XX一直未履行。经查,现被执行人覃XX、郑XX去向不明,且二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张家界市永定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2)张定法民一初字第1251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如果发现被执行人覃XX、郑XX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屈XX可立即重新向本院申请执行。审判长 秦松标审判员 覃大树审判员 陈良升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张庆华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