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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岳中民三初字第95号

裁判日期: 2015-09-28

公开日期: 2015-11-17

案件名称

广东美的生活电器制造有限公司与李育新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湖南省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南省岳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广东美的生活电器制造有限公司,李育新

案由

侵害商标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南省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岳中民三初字第95号原告广东美的生活电器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北滘镇三乐路19号。法定代表人方洪波,董事长。委托代理人许金周,广东双子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李育新。本院在审理原告广东美的生活电器制造有限公司与被告李育新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的过程中,原告广东美的生活电器制造有限公司于2015年9月28日向本院书面申请撤回对李育新的起诉。本院经审查后认为,原告撤回起诉的行为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广东美的生活电器制造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275元,由原告广东美的生活电器制造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柳春龙审 判 员  吴圣岩代理审判员  肖芝乐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吴 超 微信公众号“”